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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玉净与张志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净,张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净,女,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执行人:张志宇,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2010)夏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王玉净申请执行张志宇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志宇已履行完毕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杜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