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杨炳辉与高万军、王晓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炳辉,高万军,王晓銮,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131号原告杨炳辉。被告高万军。委托代理人张慧琼,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銮。(未到庭)被告高磊。(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炳辉诉被告高万军、王晓銮、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炳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原告已垫付),退回原告13400元,由原告承担13400元。审 判 长 胡 伟审 判 员 苏宏伟人民陪审员 金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