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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秋生、苏胡英与被告应剑锋、应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秋生,苏胡英,应剑锋,应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1493号原告林秋生,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苏胡英,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应剑锋,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应利明,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秋生、苏胡英与被告应剑锋、应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应剑锋、应利明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车库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27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应剑锋、应利明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杂物间。二、查封担保人陈景春、苏胡英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仲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