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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8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富美与朱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富美,朱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富美。被执行人:朱建军。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守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