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8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岳新亮与曹永贵、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新亮,曹永贵,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28民初80号原告岳新亮,男,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本旗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察右后旗。委托代理人杨润喜,察右后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曹永贵,男,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本旗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察右后旗。法定代表人李宏世,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勤,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本旗人,大专文化,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办公室主任,现住察右后旗。原告岳新亮诉被告曹永贵、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秀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新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润喜,被告曹永贵,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代理人贾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新亮诉称,2014年4月份,原告受雇于被告曹永贵,给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筑房屋做砌墙工作事宜。当时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每一平米70元,以现金方式每月底结算并发放工资,如不能按期支付将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被告曹永贵应欠我工资138100元,后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原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给了我10000元,尚欠我128100元。被告严重违约,至今仍拖欠原告工资128100元不予支付。原告经常向被告索要拖欠的款项,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1281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曹永贵辩称,原告陈述部分属实,我是欠他钱的了,具体欠多少我不清楚,但原告从事的劳务活儿没有完工。我准备拿楼房抵顶欠款,希望法庭公平、公正地裁判。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辩称,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工资,与我单位没有关系,我单位不欠原告工资,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原告岳新亮受雇于被告曹永贵在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老年公寓南建盖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属楼。2014年8月6日,被告曹永贵为原告岳新亮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岳新亮劳务费138100元,付款以楼房相抵。后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原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尚欠原告劳务费128100元。另查明,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案建筑工程的发包方,被告曹永贵从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处承包了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属楼的全部建筑工程。上述事实,可从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欠条》得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曹永贵与原告岳新亮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曹永贵拖欠原告岳新亮劳务费128100元属实,应予支付。因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其家属楼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曹永贵,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发包建筑工程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劳务费的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永贵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原告岳新亮劳务费128100元;二、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曹永贵、察哈尔右翼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秀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恩婷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