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雷与刘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刘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891号申请执行人张雷。被执行人刘岐。申请执行人张雷与被执行人刘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5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8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