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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928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4日生。被告刘某某,男,回族,1979年5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焕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济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