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928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4日生。被告刘某某,男,回族,1979年5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焕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济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