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清与被告尼广录、丛云波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清,尼广录,丛云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第823号原告:王桂清,女,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尼广录,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丛云波,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清与被告尼广录、丛云波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清以其与被告尼广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清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桂清负担。审 判 员 林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