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执字第0767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佳永与范园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永,范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碾执字第0767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佳永,农民。被执行人范园园,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佳永与被执行人范园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0242号民事判决书:范园园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佳永返还彩礼款88000元;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范园园负担2000元,由刘佳永负担5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7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刘 森执行员 曹卫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