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459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朱彬,蕲春县张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顾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