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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459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朱彬,蕲春县张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顾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