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执字第7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永仓申请李生友劳动报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仓,李生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755-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仓,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5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李生友,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5日,住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李生友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李生友自2011年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的能力,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将本案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永靖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斌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