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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尚桂英与周庆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桂英,周庆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307号原告尚桂英被告周庆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被告周庆良承担。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