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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3896号原告:叶某。被告:吴某。原告叶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志坚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的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