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3896号原告:叶某。被告:吴某。原告叶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志坚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的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