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赵军纪、王增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赵军纪,王增龙,朱俊,李秀芬,周建丽,项丽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57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515号。法定代表人:楼一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超、王珏,该行员工。被告:赵军纪。被告:王增龙。被告:朱俊。被告:李秀芬。被告:周建丽。被告:项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赵军纪、王增龙、朱俊、李秀芬、周建丽、项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6元,减半收取3283元,由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蒋俊伶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