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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5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行与王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行,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56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行。委托代理人李倩,该支行员工。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行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36元。审 判 长  王 方审 判 员  杨红雨代理审判员  杨少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