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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应杰与何进、周正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应杰,何进,周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黄应杰,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建设路*号。被执行人何进,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号院*幢*单元***室。被执行人周正凤(又名周政凤),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应杰与被执行人何进、周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正凤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正凤在中国银行613266705431CNY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立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