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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刑更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刑更247号罪犯王德,男,194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辉南县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2010年11月12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白中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23日,该案经本院依法复核作出(2010)吉刑一核字第9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5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6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将罪犯王德原执行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35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锋审 判 员  张 刚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