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佑东与被告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佑东,侯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480号原告张佑东。委托代理人李兵,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伟。原告张佑东与被告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佑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佑东诉称:被告经营“天天洗浴”期间从原告处赊购燃料颗粒,尚欠原告货款18800元。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2015年3月28日、4月28日、5月28日前分别还款6000元、6000元、6800元,如违约每月另支付违约金1000元。原告是个体经营户,当时经营的是“瑞家颗粒厂”。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8800元、违约金3000元。被告侯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经营“天天洗浴”期间从原告处赊购燃料颗粒,因欠原告颗粒款未支付,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载明:“天天洗浴欠瑞家颗粒款总计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元整(¥18800.00)。双方协商同意如下:在3月28号前付6000元;在4月28号前付6000元;在5月28号前付6800元;如违约每月另加1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还款协议书一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侯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被告侯伟欠原告颗粒款18800元,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为证,该款被告候伟应予偿还。原告主张违约金3000元,虽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但明显过高,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即月利率0.675%)计算,且以不超出3000元为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佑东支付颗粒款18800元及违约金(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9日起计算,另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9日起计算,以6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0.6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总和以3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张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侯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陆敬雪人民陪审员 张文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