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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兰轩申请公民马香叶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特5号申请人孙兰轩,男,回族,1945年12月10日出生。申请人孙兰轩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公民马香叶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一案,申请人孙兰轩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兰轩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申请,其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兰轩撤回申请。审判员  殷春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