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梁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178号原告:梁某,女,壮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艳飞,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臣寿,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男,壮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韦 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萍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