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日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日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402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行董事长。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被告:赵日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日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日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的工资,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日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的工资,自2016年5月起每月元至680000元止,冻结期限为额满后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