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袁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477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