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金波与张延、徐建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波,张延,徐建敏,陶勇,温州鼎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1115号原告:金波。委托代理人:陈国领。被告:张延。被告:徐建敏。被告:陶勇。被告:温州鼎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波与被告张延、徐建敏、陶勇、温州鼎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金波负担。审 判 员 梅盈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