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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5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春云与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云,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532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云,被执行人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渔阳镇迎宾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朝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云与被执行人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15)蓟民初字第9887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诉案件较多,现有财产均被人民法院查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9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