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朱桐正与李利斌、邢海军、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桐正,李利斌,邢海军,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675号原告朱桐正,男,汉族,1956年3月29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哈拉直沟乡。被告李利斌,男,住西宁市城东区曹家寨曹四路。被告邢海军,男,住址不详。被告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西宁市建国路15号1125室。法定代表人邢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桐正与被告李利斌、邢海军、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桐正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利斌、邢海军、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桐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桐正撤回对被告李利斌、邢海军、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桐正承担。审判员 马 原 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德吉卓玛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