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90年12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礼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在本市鼓楼区XX路117号3单元101室经营无名成人用品店期间,从网上购进“硬七天”、“硬特快”、“德国黑金刚”等口服保健品,明知上述性保健品可能含有违禁成分,并在南京市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明确告知不得销售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壮阳食品的情况下,仍然予以销售。2015年10月15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在对其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疑似有毒、有害保健品共计11批次269粒。经南京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扣押的“德国黑金刚”、“硬特快”、“硬七天”、“Vigour300”、“德国黑蚂蚁”、“黄金男人”、“一夜风流”、“野生黑蚂蚁”、“蚁力神”、“金虫草”品牌保健品均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成分,“藏秘虫草王”品牌保健品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案发及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告知书、南京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定性情况说明、产品目录等,证人余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保健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蚁力神”等品牌保健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邓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雪蕾见习书记员 陈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