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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227号原告马某甲,女。被告马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贾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