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227号原告马某甲,女。被告马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贾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