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汪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612号原告:汪某,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汪权,芜湖县六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某,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家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