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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汪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612号原告:汪某,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汪权,芜湖县六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某,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家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