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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与张洪声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张洪声,张卫东,张利利,张丽雅,张燕斌,张习东,张惠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建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周梓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徐家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月坛街道办事处干部。被执行人张洪声,女,1927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利利,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丽雅,女,1946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燕斌,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习东,男,1948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惠明,男,1958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建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法定代表人王青云,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志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建物业管理中心拆迁办公室干部。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称,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丰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杨 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