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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3民初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3民初第383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蔡文静,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姚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李龙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