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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郝义华与纸板打包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义华,纸板打包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1410号原告郝义华,男,汉族,1959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利蓉,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纸板打包厂,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两路社区。负责人喻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义华诉被告纸板打包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舒友志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义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郝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郝义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小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