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郝义华与纸板打包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义华,纸板打包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1410号原告郝义华,男,汉族,1959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利蓉,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纸板打包厂,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两路社区。负责人喻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义华诉被告纸板打包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舒友志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义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郝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郝义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小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