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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民辖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学斌因与常风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斌,常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斌,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风江,男,汉族。上诉人张学斌因与被上诉人常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3民初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学斌认为自己既未在平川区容和小区4号别墅居住,又对别墅没有所有权,原审裁定以被告的主要财产在平川区确定合同履行地错误,故请求将本案应移送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常风江所在地即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常风江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平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平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张学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学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志平审判员  魏建国审判员  张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昶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