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6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被告李风华、张青学、李凤贤、张希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李风华,张青学,李凤贤,张希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3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刘贵刚,行长。委托代理人:崔贤哲,男,朝鲜族,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风华,女,汉族。被告:张青学,男,汉族。被告:李凤贤,女,汉族。被告:张希发,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被告李风华、张青学、李凤贤、张希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原告已预交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陈 艳审判员 刘玉升审判员 王树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