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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被告李风华、张青学、李凤贤、张希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李风华,张青学,李凤贤,张希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3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刘贵刚,行长。委托代理人:崔贤哲,男,朝鲜族,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风华,女,汉族。被告:张青学,男,汉族。被告:李凤贤,女,汉族。被告:张希发,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被告李风华、张青学、李凤贤、张希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原告已预交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陈 艳审判员 刘玉升审判员 王树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