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文来与孙大伟、张宝国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来,孙大伟,张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0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来。被执行人孙大伟,地址弓棚镇政府西50米。被执行人张宝国,地址弓棚镇政府西50米。李文来与孙大伟、张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大伟、张宝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文来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大伟、张宝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文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大伟、张宝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文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雨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