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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威与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428号之一原告王威,1987年12月出生,男,汉族。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造成案件不能顺利执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金邸公馆房屋(产籍号、建筑面积109.97平方米)的产籍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金邸公馆房屋(产籍号、建筑面积109.97平方米)的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时维代理审判员  李雪代理审判员  汪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