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文成县兴达酿造厂与苍南县金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兴达酿造厂,苍南县金盛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92号原告:文成县兴达酿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582662521R,住所地文成县黄坦镇西霞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叶岩。被告:苍南县金盛源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77231476R,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副食品批发市场A区37-41号。法定代表人:罗冰玲。委托代理人:林军,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成县兴达酿造厂与被告苍南县金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成县兴达酿造厂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成县兴达酿造厂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成县兴达酿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638.5元,由文成县兴达酿造厂负担。审判员  陈尚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