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徐亚红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亚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终91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亚红,女,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蒙自市人,住云南省蒙自市。辩护人尹刚,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倪妮,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亚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蒙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亚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徐亚红不服,以“原判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徐亚红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杰审判员 陈建锐审判员 谢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