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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344号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史某某,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凤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