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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郭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健,郭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申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刘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涛。申请再审人刘健与被申请人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刘健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申请人起诉的210000元并不是借款,而是双方合伙款项。2、即使该210000元是借款,本人也已归还117000元。因此,请求依法撤销(2015)连东民初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郭涛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117000元还款与起诉的210000元无关,双方之间另有经济往来。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1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欠到郭涛现金共计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对此,申请人承认该借条的真实性,但其认为该款系郭涛在四人合伙过程中,中途退伙经结算后申请人应当退还的钱款,并提供了四人合伙合同一份,该合同中约定的合伙期限为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对此,申请人提供了其分别于2015年1月24日打款7000元,2015年3月24日打款20000元,2015年5月29日打款40000元的农行打款凭证及2015年4月20日打款50000元的建行打款凭证,共计117000元。对此,被申请人辩称该117000元还款与起诉的210000元无关,双方之间另有经济往来。本院认为,申请人再审人所提供的还款凭证,证实其已归还被申请人欠款117000元。被申请人虽然辩称该款系其他经济往来,但没有证据证明。因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卢长庆审判员  王必胜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梦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