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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费东政与袁国军、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东政,袁国军,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438号原告:费东政,男,199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刘智昌,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国军,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被告: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陈村村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谢素立,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费东政诉被告袁国军、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费东政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国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东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东政撤回起诉。审判员  甘金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