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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86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武某某,某某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