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86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武某某,某某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