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乐天宏工艺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乐天宏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宏瑞针织有限公司,谢文瑞,李宝平,李柱丰,郑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295号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苏良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振枝,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林明月,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系原告职工。被告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李柱丰。被告长乐天宏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郑建平。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宏瑞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谢文瑞。被告谢文瑞,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宝平,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柱丰,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建平,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乐天宏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宏瑞针织有限公司、谢文瑞、李宝平、李柱丰、郑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75元,由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颖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