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30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30民初1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翟某某,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协商,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