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演光与刘在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演光,刘在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3民初136号原告刘演光。委托代理人雷四文。被告刘在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洗马路。负责人张刚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演光与被告刘在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演光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演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演光撤回对被告刘在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被告刘在平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文华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