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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民初649号,原告施忠锦与被告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忠锦,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649号原告施忠锦,农民。被告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忠锦诉被告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交费义务,应视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冯忠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赖韵艳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