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1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威特水煤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姚秀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098号之一原告青岛威特水煤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陟峰,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秀凤原告青岛威特水煤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秀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威特水煤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50元,均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彦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