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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民初字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冼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民初字111号原告冼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身份证号码:×××0027。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身份证号码:×××0017。原告冼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植连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冼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冼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李某乙。儿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母亲照顾,但夫妻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性格十分暴躁,有时会动手打人,很难相处,为此原告外出务工,夫妻两人聚少离多,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准予原告冼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冼某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李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李某乙是原、被告的婚生子;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冼某和被告李某甲的婚姻事实;4、广州上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收入情况。被告李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为其辩解。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冼某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冼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2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广东省封开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现与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也有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没有照顾,性格暴躁”。原告提出其“于2013年12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双方很少交流”。原告以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准予原告冼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被告婚后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结婚,生育了一子,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没有较大矛盾,虽其分居已满二年,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沟通不到位的问题也在所难免,还不至于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如果双方能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互敬互让,多联系、多沟通,多为孩子未来着想,双方还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应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诉求,应不准予。原告的其他诉求,应予驳回。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冼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冼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冼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植连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丽春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