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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白英爱与抚顺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英爱,抚顺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55号原告白英爱,女,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抚顺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丛向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瑾,系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英爱诉被告抚顺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英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英爱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英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白英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凤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