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敏,朱建军,方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朱丽敏,女,申请执行人朱建军,男,被执行人方少华。朱丽敏、朱建军申请执[方少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丽敏、朱建军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伟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