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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连升与任秀武、宗海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升,任秀武,宗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81民初101号原告:陈连升,男,汉族,1994年5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临江市。被告:任秀武,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临江市。被告:宗海龙,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无职业,住临江市。原告陈连升诉被告任秀武、宗海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2016年2月1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连升,任秀武、宗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连升诉称:2015年10月10日23时许,其与同学在临江市天籁歌厅聚会,准备送对象先回家,刚出歌厅,就被任秀武、宗海龙无辜殴打,后被其同学送往临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医院诊断:其头部外伤、胸部挫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处任秀武、宗海龙赔偿其医药费用1004.98元、误工费665元、护理费62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财产损失3789元,共计6588.38元。任秀武辩称:医药费用可以赔偿,财产损失不能赔偿。宗海龙辩称:没有打陈连升,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23时许,陈连升与同学在临江市天籁歌厅聚会,任秀武、宗海龙等人也在此聚会,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被人拉开,后在歌厅外,任秀武、宗海龙将陈连升殴打,导致陈连升受伤,,陈连升到临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医药费用1004.98元,二级护理5天。经医院诊断:陈连升头部外伤、胸部挫伤。另查明:任秀武因殴打他人被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一千元;宗海龙因殴打他人被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陈连升出示的临江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书、住院病案、吉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据专用票据、住院汇总清单、护理证明、临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临江市公安局建国边防派出所卷宗。陈连升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又出示了下列证据:1、证明一份:证实陈连升在徐长胜饭店当厨师,月工资4000元,五天误工665元;2、信誉卡一份:证实陈连升于2015年8月8日在临江市宇泰珠宝店购买金项链一条,价值16212元,该项链在与任秀武、宗海龙厮打过程中造成损害;3、物证手机一部:证实该手机在厮打过程中造成损害,现还在使用。任秀武对陈连升出示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2、3证据予以否认。宗海龙认为其没有打陈连升,上述证据与其无关。本院认为:该案属于身体权纠纷。本案中陈连升、任秀武、宗海龙因琐事发生争吵,被他人拉开后,任秀武、宗海龙将陈连升殴打,导致陈连升受伤,任秀武、宗海龙应当对陈连升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连升诉称财产损失3789元,没有证据证明是任秀武、宗海龙侵权行为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不予支持。宗海龙辩称不是共同侵权人,经法院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的治安卷宗,查明,临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任秀武伙同宗海龙将陈连升殴打,并给与宗海龙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宗海龙没有证据推翻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因此,宗海龙辩称没有打过陈连升的意见,不予采信,应同任秀武对陈连升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连升住院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任秀武认可,予以采纳。任秀武、宗海龙应当赔偿陈连升的住院治疗医药费用1004.98元,护理费620.40元(二级护理5天X124.08),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665元,总计2790.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秀武、宗海龙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4.98元,护理费62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665元,总计2790.38元。二、驳回原告陈连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任秀武、宗海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文欣 微信公众号“”